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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家用电器流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
来源: | 作者:家电流通协会 | 发布时间:2023-03-24 | 276 次浏览: | 分享到:

协会会员是协会的主体为了提高协会会员质量、增强协会凝聚力、激发协会的组织活力,依据协会章程,作为章程的补充,特此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协会成立会员管理部,设专人管理会员工作。管理人员必须了解全省计算机用户的整体情况,了解核心会员的主要情况。会员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在会员管理部成立之前,会员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二条协会会员要分类管理,分类方法有4种:

1、按照会内职务;2.按照会员单位类型;3.按照会员所在区域;4.按照会员所在行业。分类管理的目的是要对每一类别的会员的代表性进行评估,提高协会针对各类型会员工作的专业化程度。


第三条 协会要为每一个会员建立会员档案,会员档案主要包括:1.会员登记表(包括会员照片),2.会员单位的情况简介。对于登记表上的各个项目要准确、全面的填写。对于因故退出协会的会员,其档案也要妥善保管。


第四条 协会要编制会员通信表,对于会员的主要情况及全部的联络方式,都要认真登记,包括:单位、职务、固定电话、手机、传真、电子信箱等,在通信方式方面不能存在盲点和错误,以便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快捷、准确的联络。


第五条 对于会员的会内工作,要进行会员考核登记。对会员参加活动、缴纳会费以及基于协会开展的各种交流与合作等,都要进行登记,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其会内职务和待遇的重要依据。

对于会员单位的社会表现,也要及时登记并记入档案,会员必须做社会公共准则的模范执行者,要为协会树立社会形象,一旦发现会员有不良社会行为,证据确凿且社会影响严重者,要依照章程规定提交常务副会长会议,讨论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六条 协会会员均视为单位会员,一个会员单位可以设立1-2名会员单位代表,会员单位代表又分为主代表和副代表。


第七条 会员实行动态管理,当会员单位代表调离工作岗位时,其会内相应职务也将被自动取消;若会员单位代表调离本省,则普通会员资格也将自动取消。


第八条 具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职务的会员单位代表调离岗位后,新就任人员不能直接代理原单位代表的会内职务,经协会考核、本人同意,提交常务副会长会议讨论通过后方能接任原会内职务,也可就任新的会内职务。


第九条 会员要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取消会员资格的条件除了违犯法律、欠缴会费之外,还要将会员对其它会内义务的履行情况,如参加协会活动等,作为衡量会员资格及享受相应待遇的主要条件之一。对此规定如下:

1、不参加活动的各级别会员,对于活动中的讨论的事项不具有发言权,也不享受活动现场的其他待遇。
2、对于连续3次无人参加活动,连续6次本人不参加活动的,停止享受会内一切会员权利和待遇,只保留会员名誉,并给予警告,对于连续1年或6次以上不参加活动的,视同自动退会处理,不再享有会员名誉。

3、对于连续6个月不参与相应工作的会内领导,包括: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做自动离职处理;如果恢复原职,需要重新审定其资格并经常务副会长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条本制度经十届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