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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家用电器流通协会章程


        根据国务院新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精神和国务院民政部规定的社会团体章程的范本要求,结合我省家电行业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浙江省家用电器流通协会。简称:浙江家电。英文名称:Zhejiang Household Appliance Circulation Association.缩写:ZHAC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协会面向全省,由从事家用电器商品生产、流通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地方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始终秉承服务会员,促进行业发展的宗旨,坚持为行业和企业的利益服务,引导会员爱国、敬业、守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搞好行业自律,承担行业规范与协调职能,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团体的行业管理部门是浙江省商务厅,登记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浙江省商务厅行业协会商会委员会。本会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与行业学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政策方针,开展行业自律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搞好行业管理,并接受政府有关行业职能的委托。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掌握基本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制订行业规划、行业政策等方面建议,配合政府进行行业统计、资料收集、情况分析、发布信息等。
三、加强家电行业工商之间横线经济联系,搭建流通桥梁,组织交流国内外企业经验,积极组织行业展览会、展销会、推广会等促销活动,活跃我省家电市场,推进家用电器行业发展,倡导诚信经营,构建和谐商业。
四、组织社会生产和社会需求的调查预测,组织行业内外的信息交流,分析家电商品市场情况和趋势,为家用电器行业生产、经营提供经济、技术咨询服务,推进企业开拓市场和业态更新。
五、与有关部门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协助政府改善贫困地区办学条件,资助和支持教育事业;扶危济困,敬老助残,兴办老年福利事业;开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活动;为会员企业培训经营管理、商品质量检测和维修等方面人员,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与技术业务水平。
六、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政府服务,组织会员参加全国、全省家用电器商品交易活动,开展经营企业管理等方面经验交流活动。
七、协调与平衡行业状态,解决会员之间经营中发生的问题,提倡诚信经营,组织订立行规行约、职业道德规范等,并监督遵守。

八、办好协会会刊《浙江家电》杂志、协会网站、协会微信平台。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有合法经营资格,并诚实经商的;
(五)拥护与遵守本会章程并按时缴纳会费的企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数据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1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副会长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副会长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副会长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审批协调协会经费;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同时委托执行会长代为履行上述职责。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副会长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党建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党建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2年12月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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