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浙江省家用电器流通协会监事管理,依据《浙江省家用电器流通协会章程》,特制定此制度。
第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长一名,监事两名,监事长及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条 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第四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常务副会长会议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副会长会议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监督理事会、常务副会长会议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