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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电器流通管理办法:二手家电最少保修3个月
来源:北京商报 | 作者:家电流通协会 | 发布时间:2013-05-06 | 150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商务部对外发布了《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将于本月起正式实施。届时,市场上流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将获得不少于三个月的免费保修服务,市民购买的二手家电只要在三包期内,均可依法获得免费维修服务。

      《办法》对旧电器电子产品概念、经营原则、经营者权利与义务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办法》,旧电器电子产品包括制冷空调器具、清洁器具、厨房器具、通风器具、取暖熨烫器具、个人护理器具、保健器具、娱乐器具等电器产品和音像娱乐类、信息技术类等电子产品。

      《办法》指出,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时,需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的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的维修、翻新情况和后配件的商标、生产者信息等档案资料,并在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还要登记出售人原始购买凭证或者出售人身份信息等。

      市民购买时,经营者应当主动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免费保修服务。只要旧电器电子产品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经营者均应依法履行三包责任。

      此外,《办法》要求,经营者收购和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不得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违反者最高会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出售人应当提前妥善处置相关信息,并在收购前作出提示。通过互联网开展的旧电器电子产品收购和销售活动也将参照该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