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家用电器协会监事管理制度
为规范浙江省家用电器协会监事管理,依据《浙江省行业协会条例》和《浙江省家用电器协会章程》,特制定此制度,
第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二名,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条 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切实履行职责。
第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
3、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本制度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