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浙江省家用电器流通协会的功能和作用,加强协会会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维护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保证协会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协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期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团体会员、名誉会员免缴会费。
第三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
第四条 会费缴纳标准: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30000元;副会长单位每年20000元;理事单位每年5000元;会员单位每年1000元。
第五条 各会员单位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会费缴纳完毕。
第六条 浙江省家用电器流通协会对未按时缴纳会费的会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七条用于以下支出:会费统一使用使用国家财政部监制、民政部统一印刷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实行收支会费根据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 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浙江省家用电器流通协会行业管理工作;
(三)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副会长会议、常务副会长会议等协会各类会议及其它管理费用;;
(四)协会参加培训、交流活动的补贴以及会员服务及维护的经费;
(五)协会内部刊物和网站、协会微信公众号及协会办事机构的必要合理开支;
(六)协会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及协会所需办公设施和用品的支出;
(七)其他合法支出。
第八条浙江省家用电器流通协会应制订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会费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九条 每年应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会费的收支情况,并接受登记机关单位的监督、审计。
第十条 本制度经十届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